嫌疑人張○,有竊盜、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刑案資料,張嫌於98年08月23日15時許,擔任車夫駕駛自小客車94**-XP號載送大陸籍女子高○遷及另臺灣籍女子溫○婷等2人,至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火車站前○○大飯店從事性交易,該性交易係經由該飯店服務生呂○枝居間媒介,其中大陸籍女子高○遷與楊姓男客人在7樓703室、另臺灣籍女子溫○婷與許姓男客人在717室從事性交易。詢據溫姓女子表示:渠性交易代價係2500元,所得由服務生呂○枝分得1200元,自己實得1300元。另大陸籍女子高○遷係結婚來臺持「依親居留」簽證入境,育有1女,惟已離婚,渠性交易代價係3000元,但還沒收到錢就被警方查獲。據警方調查,溫、高2女均係接聽來電後搭乘接送專車前往指定地點應召,車夫張○於搭載上述女子前往飯店應召時為埋伏員警查獲。
張○到案後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係受大陸籍女子高○遷請託才駕車搭載至高雄火車站前飯店樓下,其並未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易之情事。然大陸籍女子高○遷指證歷歷,張嫌難脫媒介色情性交易之嫌。
本案車夫張○及飯店服務生呂○枝涉嫌媒介性交易,依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另大陸籍女子高○遷及臺灣籍女子溫○婷等2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簡易庭裁處,其中大陸籍女子高○遷於社秩法裁罰後將再移送移民署高雄市專勤隊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