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才能課稅,如何檢視國家行使課稅權利的正當性?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1月23日舉辦「從良心教育談民主自由之落實」論壇,誠遠商務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周泰維指出,財政為國家庶政之母,稅捐為公共收入的主要手段,國家的課稅權必須臣服於憲政的秩序,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並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命權,不能說國家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應站在憲法的高度及從國家侵害人民的角度,來檢視國家權力的行使是否正當,他指出,財政部對受薪階級特別扣除額設上限違憲!
周泰維表示,國家的立法、行使課稅權及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有可能是違憲的!他舉例,把收入扣掉全部的成本,才是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所得,才有繳稅的能力,但是當稅捐稽徵機關認定成本沒辦法全部認列,並據以課稅時,就形同剝奪人民財產權,這是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國家與國民無法忍受的事。
周泰維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成本可以列舉扣除額或實額扣除,但財政部的立法還是限縮成本費用的性質與比例,把受薪階級薪資特別扣除額設9%與20萬的上限,超過部份民眾只能自行吸收,明顯違反憲法對於財產權與生命權的保障,他指出,現在相關的法律是違憲的狀態,不應該繼續存在,呼籲修法並貫徹大法官解釋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