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去年的調查,「法院人員的廉潔操守」及「法官審判的公信力」有90.6%以上的民眾評為重要,惟滿意比率均未過半(39.9%至30.6%),應該列為優先改善的項目。1月10日司法節前夕,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志光於「司法改革建言-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論壇中,特別呼籲「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有不合理之處,必須明訂與修正」,期使冤案平反之路再現曙光,讓台灣司法更完善公平。
吳志光表示,自己彷彿見到隧道口的光,以前很多認為不太可能,現在慢慢有其必要性。他舉大法官會台字第12747號蘇滿堂聲請案不受理決議,大法官雖未受理,但由黃虹霞大法官提出,經黃瑞明、詹森林及謝銘洋大法官加入的不同意見書,卻引發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的重視,從而推動了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的增訂:「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吳志光認為就太極門案而言,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亦有許多有利太極門的「新證據」,自有依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必要及實益。
吳志光指出,太極門刑案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由刑案衍生而來的稅案就應該撤銷,國稅局沒有課稅依據,5個年度稅額也已更正為零,唯獨81年度稅單遭行政法院錯判,國稅局卻不肯撤銷而移送強制執行。吳志光坦言,因申請再審的門檻很高,唯有行政訴訟法修法一途,方能解套。吳志光表示,修法雖難,但刑事訴訟法率先在民國104年針對再審的門檻予以降低,門檻降低之後,一些冤案隨著新技術的進步讓新事實、新證據出現,而能受惠得以平反。由此可見,制度的撼動並非完全不可能。
只是,行政訴訟再審的門檻,仍有幾點不合理之處,吳志光指出,一是行政實務上,包括法院、行政機關等對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提起的不當見解,認為案件只要走了行政救濟,就只能乖乖的等,不能申請行政程序重新啟動;二是行政訴訟竟規定,不管是再審或是行政程序重啟,竟有5年的限制。吳志光認為,這些不合理的規定,阻礙了許多冤案平反的可能,呼籲再修法,才能真正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