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節前夕,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在「司法改革建言-從冤案及人權體檢司法」論壇中,分享了兩則國家賠償訴訟成功的案例,也提及太極門於109年8月遭行政執行署聯手國稅局強行拍賣土地一案,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行文提醒中區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應重新檢視判決的合理性,但兩機關不理法院的公文,仍強行拍賣民產,已構成課徵程序違法。
黃俊杰提到國家賠償訴訟成功的案例,第一案是一位台大電機所碩士因南區國稅局人員交接紀錄不完善,遭烏龍課稅並移送執行,且做出扣薪命令,當事人提起訴訟,雖然在未扣薪前國稅局即更正處分,但法院認為納稅人名譽權遭受損害,國家賠償訴訟成立。
第二案是台南市政府及國稅局錯誤的公文書誤導,當事人父親死亡前,依照公文書做的合法節稅計畫所移轉的財產,卻在事後被補稅。因政府機關造成人民權利損害,因此最高法院判決稅捐執行構成違法。
黃俊杰指出,在太極門稅案中,基於同一事實課稅的6個年度中,已有5個年度處分更正為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發文,善意提醒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及中區國稅局應該重新檢視81年度所做出的終局判決到底是對還是錯?如果連法院的提醒都不予理會,造成人民財產與精神上的巨大損害,依現行法制,稅局與行政執行機關就構成課徵程序上的違法。黃俊杰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依現行制度來糾正這樣的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