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10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及自用車輛全期(1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如在150CC以下者,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10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截止,因應銀行業於4月30日調整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一),請記得如期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此之外,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務必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該處補充說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