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要申報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均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辦保存登記者,應由雙方共同申報。如因匿報或短報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另外,房屋所有權移轉卻漏未申報契稅,則因稽徵機關記載的課稅資料仍為原所有權人,將影響民眾自身的權益。
故該局呼籲民眾,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而失大。如對以上事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