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10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55370號函辦理。 上開部函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案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及內政部函頒『私有出租耕地109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審核出租人、承租人收益需要,函請提供租約期滿前1年出租人、承租人本人與其配偶及同一戶內直系血親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並免逐案報部核准。」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之疑問,請撥打地政處地權科037-559132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