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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該局亦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亦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