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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2021
05/14
16:56
府會記者
黃淑美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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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16:56
府會記者 黃淑美 花蓮縣 報導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同為適用。

該局亦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上傳時間:2021-05-14 16:5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淑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