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 符合條件者婚後可再繼續適用
王先生和李小姐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戶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10‰累進課徵至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2‰課徵且不累進,因此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額至少差4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所以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王先生和李小姐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若是没有符合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夫妻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