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土地被他人長期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惟土地長期被他人占有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由占有人繳納該地之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述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分單指定負責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時,可先就代繳人之財產予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將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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