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節省地價稅稅負,除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外,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也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說明:建物所有權狀層次有登載騎樓,且目前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使用」,即符合減免要件,減免徵之標準如騎樓之上無建築物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騎樓用地有建築物1層者,減徵地價稅二分之一;騎樓用地有建築物2層者,減徵地價稅三分之一;騎樓用地有建築物3層者,減徵地價稅四分之一;騎樓用地有建築物4層以上者,減徵地價稅五分之一。符合減免地價稅的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要是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度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走廊地應確實「供公共通行」使用始符合減免規定,如堆置物品、停放汽機車輛、或供營業場所使用等,皆不符合減免規定,原經申請核准減免,而目前已變更使用者,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課稅,避免遭清查補稅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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