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 若違規被查獲仍會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嗣後尋獲如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車輛失竊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如車體已不堪使用,亦請儘速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及繳回車牌,並將車輛交由合法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如要恢復行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領新號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失竊車輛尋獲後,務必向監理機關重領號牌,再行上路,方可確保個人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