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際及國內疫情升級,為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確保國人健康並落實邊境管制,針對雇主所持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只要屬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
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失其效力。鑑於現行國際及國內疫情升級,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7日宣布自110年5月19日零時起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是於110年5月19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5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8月25日),而這項措施勞動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
民眾如對於相關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要件及注意事項,仍有疑義不明的地方,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或逕至勞動部網站公布的「相關防疫問答集」(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 ) 查詢相關資訊。
勞青處彭處長再次呼籲聘僱移工之雇主,應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加強移工生活管理,要求移工外出時全程佩載口罩、避免不必要移動及活動集會、停止室內5人及室外10人以上的聚會(同住者不計)和社交聚會、自我健康監測(有症狀應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