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5條第1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苗栗縣政府對身心障礙證明、稅務局免牌照稅及停車證,得延長效期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證明展延問題,目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系統,已在電腦系統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但因建置在系統,若需要搭台鐵高鐵或就醫有優惠者,需原證明註記展延以利查詢使用,若其他身障者生活補助等經濟安全之事宜,則不需要特別註記展延。
二、稅務局展延問題:因建置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系統,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可於系統查詢,民眾不需特別去申辦牌照稅減免事宜。
三、停車證展延問題,因車輛有報廢或轉移等情形且停車證有效期記載於紙本,以利於管理員查詢,民眾則需採屆期重新申請,同時有效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苗栗縣政府籲請各身心障礙者於證明效期屆滿前可依上述情形至鄉鎮市公所辦理原身心障礙證明(紙本)展延註記事宜,以利其原證明(紙本)繼續使用,同時亦需選擇較適當時日再到醫院進行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