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還是民主法治國家嗎?為何十四年前已獲司法三審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太極門的師徒修行道館預定地還能被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聯手在109年違法拍賣並收歸國有?7月13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5個民間團體,於線上舉辦太極門1219 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紀念論壇,專家學者們以「法稅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案,揪出台灣法稅病毒並提出改革建言。
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提出建言,在行政上:一、行政機關應自我撤銷處分,解決萬年稅單;二、公僕認錯是可敬的行為,沒有必要一錯就要錯到底。太極門無論是在刑法、稅法,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它影響的不是一兩個人或很短的時間。在司法上,法官改變見解,最高法院連核課都撤銷,就沒有重新再核課的問題,見解一改變,問題就改變了。連刑事法法官的見解改變就會有很大不同的結果,對有利被告人而去改變,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好。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已經指出錯誤,改變見解是一個解決的方法。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司法的公正性,不能只是一種宣示,而應是藉由制度來保證。太極門明明好不容易打贏了行政訴訟,但法院不自為判決,只是撤銷了復查決定,案件回到稅務機關,再重來新開單的時候,如果當事人再去訴願,然後打行政訴訟,如果又抽到前審法官,司法界到現在還認為不用迴避,像絞肉機在絞。行政訴訟的再審聲請期間,限定為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尤其很多證據,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很難被發現,只有在主事者卸下公職後,這些證據才可能出現,如此的限制剝奪了人民的救濟權。太極門案已凸顯的迴避與再審問題,立法者就不應視而不見,而應是積極地去掃除這些妨礙公平正義的法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表示,只為求法的安定性而喪失法的公平性、真實性、必要性與合理性,這樣的法值得存在嗎?既然刑事確定判決之再審,沒有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而無人認為這會喪失法的安定性,為何民事判決,尤其是同樣具有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性質的行政判決還要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規定?法律不是要解決人民與人民、人民與政府、甚至政府與政府彼此之間的爭議嗎?除斥期間的限制,究竟解決了人類的什麼爭議?還是只是讓爭議永久存在,讓人民的傷痛永遠無法撫平?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基於確保依法行政,以維護納稅者權利的目的,實無禁止稅捐稽徵機關發現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人民溢繳稅款者,依職權退還之必要。僅因體恤稽徵機關查核困難或代替人民憂慮事後舉證困難,而限制人民的退稅請求權,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 條所揭示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