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新營分局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
圖:新營分局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
圖:新營分局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
新營分局7月23日、7月24日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為有效防制青少年集體盤據道路違規蛇行、競速等違規行為,將於110年7月23日、7月24日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危險駕車及酒後駕車等違規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
一、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新營分局為防制危險駕車,建構危險駕車路段監控網,加強規劃路檢、攔查等強勢勤務並落實執行,期能將危險駕車「防堵於境外,掃蕩於境內」,有效預防集結危險駕車,更希望車輛駕駛人建立正確的行車安全觀念並防止對車輛及行人可能造成嚴重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