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關心台灣司法改革、曾任司法官的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張振興,7月13日參與「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論壇-法稅改革良方」線上論壇表示,從學法的人所認知的毒樹果實理論,用刑事案件之起訴書來課罰行政稅務的案件,源頭的樹有毒,結出來的果有毒,是不能用的。太極門刑案經96年7月13日台灣最高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監察院也調查指出檢察官和國稅局違法,結果太極門資產還被違法強行拍賣,違法官員都沒受到懲處,實在不可思議!
張振興頻頻感嘆:「實在不可思議!」太極門81年度的案子,基層稅務機關引用刑事起訴書部分內容,說有詐欺逃漏稅,一路裁罰。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中區國稅局)五個年度中,為何四個年度更正為零結案,撤銷行政處罰,唯獨81年度排除眾議,非要執行到底?張振興表示,歷任的財政部長、監察委員也曾在座談會表示意見,認為太極門81年度這個行政處分是違法的,違法的根源就是依據檢察官的起訴書資料,沒有調查就逕行開單。專家學者都希望能迅速解決太極門冤情,須要修法趕快修法。依照學理,懲處還沒有經過時效,應重啟懲處,刑事的起訴有問題,稅務機關的處罰根據起訴書當然就不能成立。
張振興感到非常不平,從資料來看,起訴的檢察官侯寬仁經監察院調查,有八項違法,行文請法務部要從嚴究責議處,但高檢署卻宣告說96年6月18日是懲處時效消滅日,實在不可思議!事實上96年前後都一直有再調查,可見不是時效問題。調查耽誤的時間,刑法上有執行行刑權的時效,可以停止,民事也一樣,時效消滅有時效未完成或時效中斷的問題,為何懲處就沒有?對象是行政機關、政府機關或行政人員、公務人員,懲處調查都在公務機關手上,時間的延宕、時間的拖延也是行政機關所造成,讓已經被監察院調查有行政違法疏失的公務員,可以用時效消滅免於懲處嗎?這就是俗稱的官官相護啊!
此外,監察院依法調查,明明有三位監察委員調查,且經15位監察委員共同決議要求議處,侯寬仁檢察官還在報紙辯稱只有一位監察委員調查,是不合規定等等,這是公然毀謗監察機關,這應該也要適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