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需用土地人證明」,業經財政部 會銜內政部於110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 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另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單位名稱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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