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昨天召集各鄉鎮市公所業務承辦人,於社會福利館會議室召開99年度社會救助調查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工作講習會,說明受理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案應注意之事項。
社會處丘處長永台表示,為了減輕98年已列冊低收入戶家庭經濟負擔與不便,自99年度起低收入總清查期間,針對本(98)年度年已列冊低收入戶家庭已無須自行查調戶籍謄本,縣府為了貫便民措施,落實e化政府目標,將由各鄉鎮公所以公務使用方式統一查調戶籍資料並免除戶籍規費,以簡化民眾福利申請流程,減少民眾因資料不全導致福利取得困難情形發生。
同時為降低(98)年度年已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每年申請除戶謄本、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資料之困擾,也已協助各鄉(鎮、市)公所採購掃瞄器將上述資料數位化,以免名眾疲於奔命。
社會處救助科王科長盆,特別呼籲民眾提出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時,務必依規定備齊相關資料,以免因證件不齊無法進行審核遭致退件,影響本身權益。另外她特別提醒,倘若民眾於各鄉鎮公所送件初審即不符合申請標準建議,建議民眾儘快轉申請相關次級社會福利資源(包含婦女福利、兒童與青少年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等),以減緩生活與經濟困境。
花蓮縣政府受理99年度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案,訂於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15日止,為期15天。花蓮縣縣民如家庭遭遇經濟困境以致影響生計時,即可備齊(1)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2)全戶之財產、稅賦及其他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提出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案。
申請「低收入戶」者應符下列規定:
(一)「低收入戶」係指(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按調查當月之交易金額計算)、投資三項合計金額,每人每年7萬5,000元整。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300萬元整。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應符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加1人,?加新台幣25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