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7月13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欠稅,國稅局無視法院的判決,繼續對太極門違法開稅單。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上,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公開同意在2個月內終結太極門冤稅案件,但卻違背承諾未解決。甚至在109年8月21日,違法拍賣太極門修行聖地並收歸國有。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文玲日前公開呼籲政府審慎面對錯誤,終結太極門稅務案件,也期許未來不要再讓悲劇重現。
黃文玲表示,太極門案件源自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85年由侯寬仁檢察官指揮偵辦,並調查起訴太極門掌門人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未經調查」,直接以起訴書資料作為課稅依據,發出違法稅單。
黃文玲說,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課期間為5年。國稅局於86年11月向太極門追徵80年至8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經太極門提起復查及訴願,迭經撤銷。查核課期間內稅務機關固然曾作成行政處分,但既經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視為不中斷,而於91年3月前並未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本件綜所稅即告時效完成。但太極門稅案卻拖延25年,除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處分被撤銷後,又另為適法處分再開出稅單,造成萬年稅單的窘境。黃文玲表示,太極門稅案本來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就可以解決了,但稅捐機關怠於行使,導致太極門稅務案件延宕25年仍未解決,消耗國家及人民不可計量之龐大時間與金錢於行政訴訟往返之間。
黃文玲表示,現行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甚為不公,因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處分撤銷後,仍需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才時效消滅,故產生萬年稅單問題,人民仍然無法解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需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不能確定應納稅額者才不再課稅,均無法解決目前稅法侵害人民權益的問題。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如因政府機關之錯誤,其申請稅款退還期間僅為10年,太極門不僅纏訟25年無法解決,縱使事後確實認為行政機關有錯誤,可以申請稅款退還,但行政機關可以「期間已超過10年」為由而不予退款,明顯剝奪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故政府機關錯誤造成之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否則稅捐機關有行政調查權,因其錯誤致納稅義務人受有損害,自不應再由納稅人承擔時效消滅之不利益。因此,太極門刑案已經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但25年來太極門師徒卻等不到真正的正義。黃文玲希望政府能兼顧國家與人民間的權益,法條應該朝向有利人民的方向來制定,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