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部分修正規定(參修正前後對照表),並自110年9月10日生效。修正後之裁罰倍數規定,對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申請開單(或彙總)繳納。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或其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均應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違反規定者除補稅外另會課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書立各種應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貼納;如有被查獲應補繳稅款時,請儘速繳納,以維護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21-09-2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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