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公權力的不實言論發表,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曾引發輿論關注的919竹北事件黃姓志工媽媽對謝博賢提起自訴案,今9月28日下午在新北地方法院開庭,針對非法逮捕黃姓志工媽媽事件隔天,前新竹縣竹北分局長謝博賢開記者會、發佈不實指控的新聞稿,造成黃姓志工媽媽的二度傷害,進行審理。黃姓志工媽媽因為受創至今仍須服藥,無法出席。事後已升任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督察長的被告謝博賢也當庭承認,當時並沒有查證內容就開記者會、發新聞稿。原告委任律師劉律師表示,國家機關公權力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是如果未查證、講錯是否應負擔相應的責任? 尤其又涉及到個人時,影響非常嚴重!
開庭結束,被告謝博賢快步走出法庭拒絕受訪。劉律師表示,平常在網路上發表評論都說要慎重、小心、要查證,不要妨害別人名譽。可是如果是國家機關公權力時,就可以不小心嗎?國家機關公權力如果講話誇大、不小心、沒查證,是否也應負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重要的法律問題,希望大家一同關注。
原告委任律師蔣律師表示,對於919竹北事件黃姓志工媽媽,新竹地檢署終結偵查予以不起訴處分,還黃姓志工媽媽清白,黃姓志工媽媽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言論自由的行使範圍,開庭時被告謝博賢也承認沒什麼查證,沒看資料就開記者會、發新聞稿,她質疑公家機關握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這樣濫用公權力傷害人民嗎?可以不做任何基本調查,就任意指控人民有違法行為?希望藉著這個案子,以後公務機關在發表任何言論,或任何書面、新聞稿,要更慎重、更盡查證的義務,讓全民的權利都可以受到保障。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也在網路直播留言表示,1.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第5條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3.司法審判,就要秉持人人平等,依據證據,公平審判,做真正的法律人,良心、證據、正義!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網路直播主炯哥也現場直播報導表示,自己不清楚為何謝博賢快步離開不肯接受採訪,但竹北919黃姓志工媽媽事件具有重大意義,面對公權力暴力的改善,是台灣人對民主、人權進步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