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開錯稅單,人民拿出上萬份的證據,卻被偷藏起來?明明開了跨部協調會做成決議,事後卻又不承認會議結論,還謊稱沒有會議紀錄?面對頻頻耍老千、永遠站在人民對立面的國稅局,人民就該自認倒楣嗎?10月3日下午《全民公審》網路直播節目,邀請稅法權威教授、專業律師、記帳士等,針對社會矚目重大冤稅太極門案,無中生有的稅單糾纏人民近25年的過程,指出國稅局偽造文書、隱匿證據,還有消失的會議紀錄,在節目中被原音重現公布,違法事實公諸於世。節目中呼籲國稅局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太極門案違法稅單,歸還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保障人民賦稅人權。
蔡富强律師指出,太極門案根本是無中生有的假稅單,侯寬仁找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誣指太極門逃漏稅,而台北國稅局竟沒調查,就拿檢調移送的資料來發單課稅。太極門弟子於87年提供4,645份贈與見證書,91年再提供5,000份贈與具結書,證明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完全視若無睹,硬拗就是要課稅,根本是濫權徵收。蔡富强表示,87到91年間財政部訴願會已經五次撤銷國稅局違法課稅處分,並要求國稅局查明敬師禮性質。91年國稅局自行抽樣函查,結果受函查的206位太極門弟子均表示敬師禮為贈與,國稅局竟敢登載不實,謊稱只有個位數的人說是贈與。98年監察院調查206份函查表時,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凌忠嫄更偽造文書,製作不實的明細,竄改贈與者為0人。蔡富强批國稅局睜眼說瞎話,前後矛盾,造假欺騙監察院、訴願委員會與法官。
蔡富强指出,國稅局發單後5年才調查,證明之前濫權發單,函查後又蓋牌,函查結果與近萬份贈與書證結果相符,國稅局卻不認帳,反而偽造文書、登載不實、隱匿公文書欺騙所有人,為何不惜犯罪也要非法發單課稅?因為有獎金,這些都是圖利自己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監察院98年也調查出國稅局七項重大違法。而在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議達成協議,以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為準,調查結果7,401份的申明表全部都說是贈與,但財政部長從李述德換成張盛和後,竟全不認帳,這國家根本就在「搏歹筊(詐賭)」,只要是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就全部翻臉不認帳。100年跨部會議的與會者有當時的財政部長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台北國稅局長陳金鑑等人以及太極門弟子代表,加上社會公正人士行政院顧問黃秋陽、前交通部次長馬鎮方在場做第三方見證的行政契約,國稅局卻公然不認帳。蔡富强表示,國家怎可帶頭違反承諾,欺騙老百姓,他呼籲,全國老百姓不能再放縱這樣的違法稅單搶奪民產,繼續存在台灣社會,對台灣法治、民主、賦稅人權是最大的恥辱標記。
記帳士江家昌表示,不是每個稅務員開稅單前,都會嚴謹調查,他舉太極門案為例,質疑國稅局三點:一、應該要等刑案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才討論是否有稅的問題。而太極門刑案都還沒判決確定,稅單就開出來了!二、怎麼可以先發稅單,再查有無欠稅。國稅局在發出稅單5年後,才發函詢查敬師禮的性質,206名受函查者均回函稱性質為贈與,而台北國稅局卻謊稱僅9人,中區國稅局又稱說5人,根本都在說謊。三、國稅局稅單金額到底怎麼計算的?兩個帳戶僅61萬,卻計算出32億稅單,問了國稅局24年,至今都還答不出來,而當初檢察官侯寬仁起訴太極門逃漏稅的主要證詞來自於稅務員史越生,史越生生前曾受訪表示,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侯寬仁找他去作證,只是做做樣子。證實侯寬仁指控太極門逃漏稅,根本是無中生有。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強調,為什麼要稱為法稅228?因為很多資料都被官員掩蓋。96年刑案判決敬師禮是贈與,符合稅法免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特別指出,81年稅案有很多訴訟審理相關資料未經當事人辨明,所以不能拘束其他年度,此外107年度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特別指出100年行政院跨部會協商是確定的。行政程序是公權力行政,都是依職權辦理,100年12月9日跨部會議當然有拘束力,所以有必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行政處分,而公權力的處分(國稅局承受土地)如果是違法,當然也要撤銷!《公政公約》規範文化信仰自由的價值,不是單純財產權,財產權的侵犯不是只有價值的替換,還是存續保障,對別人信仰寶地的侵犯不僅影響信仰自由,也影響國家未來很多措施。
「唯有解決指標性的人權案件,台灣才會進步。」江家昌表示,民國100年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依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但7,401份申明表都說是贈與性質,國稅局卻說只有一半是贈與,當太極門弟子跟行政院要跨部會議紀錄時,行政院竟說沒有留存紀錄。江家昌質疑依行政院人民陳情要點,陳情資料要保護好,還要回覆,怎可能沒有紀錄。另外,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也曾指出,85年的稅86年3月才會申報,怎麼會85年12月19日就說太極門85年的稅申報有問題?種種證據顯示,這是一張沒調查、沒依據就開出的違法稅單,國稅局就應本於職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還給太極門清白。
黃俊杰教授指出,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7,401份申明表是證據,所以國稅局一定要審酌,所以判決確實要回顧到當時公告的依據。國家應該要有自我反省的能力,當司法機關已經告知前面所做的有違失,怎可保留一個被質疑且沒考慮96年刑事確定判決的結果?黃俊杰強調,81年的確定終局裁判已經被107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根本不值得維繫,違法行政處分明知有問題又去執行,恐怕有問題,且這案子縱經執行,仍具有恢復可能性。黃俊杰指出,沒收宗教信仰傳承的土地,是非常致命的宗教信仰核心領域的侵犯與剝奪。國家主政者及人權委員會,確實在這個指標性案件發現有問題沒有解決,是否應該有一個特別委員會,在納保法及人權委員會的組織職權行使下,用比較適當的方法來實現公政公約第二條有效權利保護,相信這是台灣人民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