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週末假日,有一群人頂著風吹日曬雨淋走上街頭,他們是法稅改革聯盟以及平反1219行動聯盟的志工,為了平反冤錯假案而站出來,許多專家也前往聲援。線上直播《全民公審》節目11月7日播出主題為「揪出迫害元凶─非法課稅幕後真相」https://youtu.be/Fd5JkwCdyoM,特別邀請來賓來說明集所有稅務冤案之大成者-太極門假案究竟因何而生。
主持人徐小涵指出,新冠病毒有疫苗可以打,但是法稅病毒在台灣橫行霸道,人民不是無感,而是有感覺的時候,往往已來不及發聲。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件不但是台灣指標性案例,也引起了全球關注,全球媒體都紛紛報導此一案件。徐小涵表示,「法」與「稅」是民主法治的兩大支柱,若此支柱殘破不堪,甚至充滿陷阱,人民如何能夠安居樂業?太極門假案卻是法與稅的共犯結構聯手造假迫害,假稅單真搶劫,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前國稅局稽核鍾瑞芬本週揭發國稅局官員劉麗霞、洪湘婷在太極門稅案中的違法行為,此二人都是台北國稅局法務科稅務員。鍾瑞芬表示,沈秀芬是太極門85年度案做三次復查決定的承辦人員(87-90年),同時間中區國稅局80-84案的復查人員就是劉麗霞,她是幫中區國稅局代查的復查人員,因為關於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等以及補習班幼稚園等)有主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情形,是由主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復查,再交由中區國稅局做成復查決定書開稅單送達當事人。所以追查81案元凶或發稅單的人,應該追究劉麗霞以及相關主管。而洪湘婷是函查表調查後代中區國稅局查80-84案的台北國稅局稅務員。太極門稅案前半段,財政部訴願會總計五次撤銷原處分(台北國稅局3次,中區國稅局2次),每次撤銷意旨都要國稅局調查敬師禮的性質,因此台北國稅局才於91年8月15日發出函查表調查,這是國稅局86年發單五年後第一次調查,函查表就是劉麗霞及洪湘婷兩人設計、製作。函查表問題內藏許多陷阱,收到的太極門弟子必須很小心謹慎地回覆,有206份函查表明確表示給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然而台北國稅局發出函查表調查後,劉麗霞、洪湘婷竄改函查結果,依舊以補習班認定重新開出稅單,當時局長即為張盛和。
鍾瑞芬續說明國稅局的「立可白事件」,太極門稅案遭訴願會駁回後,當事人於92年7月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7月15日就將太極門85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後改稱台北分署),當時太極門代理人立即向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提出申請,主張因全部財產遭檢察官違法凍結而且已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稅捐保全無虞,請求停止執行,同時副本送執行處。台北執行處原本函准同意延緩執行到11月2日,沒想到大安分局92年10月20日竟發函給執行處要求繼續執行,且為了掩飾他們已經知悉刑案已經一審判決無罪,趙子榮法官已經在10月15日將檢察官凍結的財產全數解凍,太極門可以將財產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不必強制執行,然而當時大安分局承辦人倒填發文日期,將實際10月20日發出之公文用立可白倒填日期塗改為10月15日,要求台北執行處繼續執行,當時是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在公文上親自簽名,不但出爾反爾違反誠信,倒填日期更是偽造文書的行為。再者,10月29日台北行政執行處發出執行命令,將掌門人夫人股票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拍賣,命相關銀行將原扣押之存款立即解繳國稅局,此期間,當事人完全不知道財產被盜賣、盜領一空。94年11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開庭調查,國稅局助理員張淑梅當庭承認倒填發文日期,之後國稅局用退稅名義返還,等於是從國庫搬錢,返還違法執行款項,而相關利息至今亦未返還。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質疑侯寬仁法律專業素養不足,因為他一方面說太極門案是非法所得走刑事訴訟,一方面又說是合法所得徵稅同時進行,案子本身已極為矛盾。加上稅務人員隱匿公文書或證據,已觸犯刑法瀆職罪,及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不實罪、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官員的違法亂紀,已經到了族繁不及備載的程度。但犯那麼多條罪,難道檢察官都沒看到?這就是結構性犯罪的很大的問題。再加上檢察官本身就濫權追訴,怎麼可能針對這些違法的調查局或稅務人員去究責?所以就形成在太極門案件裡面,違法亂紀一大堆,但檢察官不可能去究責,因為他本身就違法。
再者,吳景欽提到國稅局把太極門80年、82至85年的稅單都更正為零,只有81年度國稅局勝訴,行政執行署就說要依確定判決來執行。吳景欽提到,即使死刑確定判決,也要法務部長的令准才能執行,如果高檢署的檢察官在最後關頭發現疑點重重,即使有法務部長的執行令准,依然可以停止執行,為死刑犯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吳景欽強調,既判力不是絕對一定要執行,有疑問或當事人提起異議時就應該停止執行。但為什麼行政執行署非要執行不可?吳景欽從他們分配績效的文書推論,獎金制度,真的是罪惡的淵藪。
節目亦播放一段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資料影片,王建煊表示,政府中充滿了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僚氣息的科員政治,違反人權的事情,絕大多數是來自政府的施政所造成的,很多的行政法令規章,尤其在行政機關做很多解釋函令,訂了一些辦法、細則、注意事項等等,常常與母法的意旨並不完全相同。但是這個法是官員在解釋,是官員在執行,他說了就算。人民雖然有法律的管道可以去救濟,可是常常緩不濟急,人民心中自有他的痛,但是卻沒有解決的辦法。當年王建煊曾為「賦稅人權白皮書」一書寫序,序中表示他是罪人,因為想到他做財政部長的時候一定也有很多亂七八糟、不食煙火的解釋令出來,讓人民非常難過,但是他並不知道。直到他做了慈善事業,在適應那些法令的時候,覺得很痛苦,才體悟到他是罪人。所以他呼籲政府要行政革新,要讓官員體會到人民的痛苦,民怨才會減少。
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吳志中表示,以前的政府的行政執行是很沒有效率的,可能為了提高效率,效法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所以用獎金來鼓勵。但是,政府以前曾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戒嚴時期用重賞抓匪諜,結果真正的匪諜沒抓到,抓著的100%是假的匪諜。但在以前沒有獎金,行政效率就很低落,2002年陳定南就任法務部長兩年後,就用了給獎金的方式來激勵。吳至中表示,這是錯誤辦法,結果造成行政執行變成一場大災難,所以說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這種獎勵金等於把貪污合法化,他呼籲大家一定要去反對這種錯誤的獎勵金制度。
吳志中舉例,有位有血有淚的執行官陳小姐後來離職了,她在研究報告裡面痛批,行政執行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應該為了搏取成績,而漠視人民的人身自由,她甚至用南京大屠殺及德國屠殺猶太人來比喻,歷史必會證明,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的制度是錯誤的。吳志中指出,中華民國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但獎勵金制度讓官員違法超徵、濫開稅單及強制執行,不就是因為他們圖自己的利益?所以人民要當家作主,就要廢除獎勵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