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漁業動力用油遭非法流用及查核優惠補貼對象之正確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文要求市府加強督導並查核轄區內漁船加油站於銷售漁業動力用油時,應確實連結讀取航程紀錄器所記錄之作業時數,並比對查核該申購漁船與所連結讀取作業時數之航程紀錄器是否一致,以杜絕非法流用情事。
依據經濟部所訂「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漁船加油站為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等配售船用燃料時,應依漁船油核配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漁船用油核配程序,依「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供油單位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須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相符後,始連接漁船上之紀錄器讀取作業時數資料。如查獲違反規定者,移送台南市轄能源管理機關依違反「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漁船加油站業者依規定辦理勿為拉攏非法漁民導致觸法遭罰,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