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警六分局107年偵辦一妨礙公務案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定讞
台南市警六分局於107年9月13日偵辦之陳女所犯之妨害公務案,隔日並發布新聞。惟該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易字第83號)判決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陳女認為警六分局不當發布該偵辦妨害公務案影片及新聞,影響其權益。除提起國賠外,並向監察院陳情,請求本分局發布新聞稿澄清,本分局僅就法院對該案判決無罪之理由,簡述如下,以正視聽: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易字第83號):
被告遭警攔查時,本應基於客觀理性之態度面對,然其竟因情緒激動,即以上開不妥言詞出言質疑指摘員警執法不公,所為固值非議,惟本案經衡諸被告為上開言語之客觀環境、背景及雙方對話之脈絡,認係被告對員警執法所為之主觀上意見、評論,難認其具有侮辱公務員之主觀犯意,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並不合致,尚難以該罪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被告再三質問員警:「你要開什麼單?你說阿」,於主觀上對於員警開立違規罰單之執法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被告及何威德主觀上認為並無員警所指違規事實),產生懷疑並爭辯,則上開「開你做黑的嗎?」之疑問句,應不能逕解為被告逕指涉責員警廖翔翊「在從事非法行為」之意,當僅係質疑員警廖翔翊「何威德並無違規事實何以對其開立不服從交通指揮罰單」,按諸當時客觀上彼此爭執之內容,復別無其他不雅語言或肢體動作之情形下,被告所為話語,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自難認被告主觀上在對員警廖翔翊予以侮謾、辱罵,而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侮辱公務員主觀犯意,故原審認被告並無對員警廖翔翊執行職務時,施以侮辱之主觀犯意,自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