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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偵結起訴涉嫌非法經營地下期貨
2021
12/29
20:44
天眼日報記者
蔡鳳敏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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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20:44
天眼日報記者 蔡鳳敏 雲林縣 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指揮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辦綽號「文勝」之鄭姓男子及其他楊姓等共14人,以「免保證金」作為招攬手段,吸引不特定民眾下單偵查終結,認為渠等均涉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嫌而提起公訴。

經查,鄭姓男子於民國108年某日至110年5月13日間,以每口計價新臺幣200元之代價,接受友人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下注、LINE結帳之方式,委託非法期貨之多單或空單,鄭姓男子再持之轉單至楊姓、林姓、黃姓、卓姓及陳姓等13人分別在雲林縣斗六市、新北市、臺中市北區、嘉義縣六腳鄉、臺南市安平區及高雄市三民區等處所經營之非法期貨交易業務,渠等輸贏方式仿照合法期貨市場中有關「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交易時間暨方式經營業務,以當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即以當日臺股指數之漲、跌點數為計算標的,以「口」為交易單位,每口漲跌以每點200元計價,每口另收取100元或150元不等之手續費,再利用「無須繳交保證金」為誘因,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交易。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前往鄭姓等14人之住處及辦公室等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交易資料、金融帳戶存摺、電磁紀錄、期貨交易單據及現金共42萬1200元,並向法院聲請扣押被告劉姓金融帳戶內1316萬3751元獲准。被告鄭姓等14人到案後,均坦承非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之業務,經偵查終結後,以渠等所為涉犯期貨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嫌提起公訴。

偵破鄭姓男子等數十人所非法經營之地下期貨交易,經統計等於上開期間,非法經營地下期貨往來金額近2億元,實已嚴重擾亂國內金融期貨交易之市場秩序。地檢署長洪家原籲請社會大眾應慎選合法之金融投資及避險管道,將持續依法查緝擾亂金融秩序之非法交易,並以即時通報、專案偵辦方式,積極查辦。

上傳時間:2021-12-2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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