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0月18日11時55分,本分局南門所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指示,民眾報案於98年10月18日11時50分,在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與民族路口,見1輛銀色豐田自小客車內有1名幼童,遭歹徒強行開走。
警方立即發布市警局所轄各線上警網實施攔截圍捕,頓時響起警報聲響之警車滿街跑;南門所所長李思瑩見狀立即指示員警蕭力文偕同火速趕往案發現場,警方到達現場赫見1名身懷六甲之黃姓婦人手中環抱一名年約2歲幼兒矗立於路邊哭泣,警方即向黃姓孕婦詢問案情過程及歹徒相關特徵,黃姓孕婦則表示誤會一場,聲稱剛才與丈夫因細故產生口角,當下欲帶2名小孩返回娘家,正當要抱另一名幼童(年約1歲)下車之際,其丈夫即加速將汽車開走,心急之黃姓孕婦呼喊且拍車欲制止停車,民眾見狀即誤以為刑案發生,立即報警處理。
處理員警基於為民服務之原則,又見黃姓孕婦孤立無援不知所措,遂協助載送黃姓孕婦返家,且此時其丈夫亦已返回住居所,當下警方又再度協助勸導陳先生,夫妻共處生活應互相尊重,口角嫌隙不可因而連及無辜幼兒,傷害發生其後果將會遺憾終身,警方並於確認小孩安全無虞之情況下才返回駐地,結束令人捏把冷汗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