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李○榮緣於2、3年前在一次唱歌聚會認識女子李○○(時14歲),期間雙方偶有聯絡,近因李女向犯嫌介紹友人,以辦理機車借款名義,導致李嫌帳戶被凍結並涉違法,於今年10月31日,李嫌藉故電約李女,於屏東市公園路見面,隨即於當日21時30分騎機車載李女返屏東縣內埔鄉大新村大新路676號租住處,旋因李嫌責問李女為何使其帳戶遭凍結並將致工作不保,惟李女未識險境回以推拖之詞致李嫌萌生恨意引發殺機後,遂將李女手腳綑綁,施以毛巾矇眼,於98年11月1日0時許,以其所有之皮帶勒斃李女,犯案後李嫌打算燒炭自盡,因空間及燒炭方式,無法遂行,又適巧於當日9時許,適逢屋主女兒及其男友進入欲提取存放之棉被,發現李嫌房內煙霧瀰漫,警覺事端有異,復於二樓浴室門口,發現一袋不明物體,經查看該袋內顯露一條手臂,才驚覺此起命案,且於未讓李嫌察知事跡洩露情況下向警方報案。
偵查經過:內埔分局黃分局長於第一時間接獲報告後隨即指示該分局偵查隊、龍泉派出所積極投入查緝可疑涉案對象,首先就住處使用人查知該處係一名現役於台東地區○○部的現役軍人李○榮所承租,李某在租屋地區並無其他友人及親屬,經查在該處租屋,係與屋主兒子沈○○係軍中同袍緣故,復查沈○○表示,李嫌近日曾向其表示,欲向其商借銀行帳戶使用及向其提及與女友交往不睦等異常情事,為此警方認李某涉有重嫌,積極追查李某到案說明。
偵破情形:警方人員得知李某未在住處,經清查李嫌交往及去向並通報屏東憲兵隊,分局長隨即指示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各所動員清查轄區及鄰近地區網咖,務必以最短時間尋獲李某,經該分局辦案人員遍尋各家網路網際店,終於在內埔鄉大新村大新路578號台灣巨蛋超商附設網際網路店內,發現李某形影,案經警方帶同李某回龍泉派出所調查,李嫌自知法網難逃,始將全案經過情形全盤托出,坦承殺害李女,至此全案宣告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