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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性侵一案縣府尊重校方做法
2009
11/10
19:45
天眼日報記者
謝美瑩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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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9:45
天眼日報記者 謝美瑩 高雄市 報導

針對旗山地區某國中老師97年因妨害性自主案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續聘、考列該師四條三款及予以記過一次。縣府表示,基本上依程序核備,並持續要求校方督導該名教師。

旗山區某國中教師97年被控在校外性侵一名女子,於97年6月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暨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續聘、考列該師四條三款及予以記過一次。

縣府表示,依現行制度有關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重大事項,由學校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先行審議後,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符合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且不違背相關程序運作下,縣府基本上尊重校方的做法。

縣府會繼續督導該校,要求校方持續輔導該名教師,教學是否正常,言行舉止是否得當,以維護教育人員的形象。縣府也重申:縣內教育人員要謹言慎行,自尊自重,避免誤觸法令。

上傳時間:2009-11-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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