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分局7月15日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112年7月15日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危險駕車及酒後駕車等違規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該分局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並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促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