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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 擴大打擊犯罪深化保護被害人.jpg
人口販運罪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嚴重殘害人權之犯罪行為,近年發生國人遭詐騙至境外遭拘禁而不得不從事勞動性質之犯罪活動頻傳,實有擴大處罰並加以嚴懲之必要。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重點如下:一、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增訂刑事處罰要件:增訂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二、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增訂疑似被害人不服司法警察鑑別結果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提出異議。三、擴大嚴懲,攔堵人口販運惡行:增訂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增強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防護連結: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而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