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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偵辦,破獲時間:113年4月9日、5月21日、6月11日、7月30日,查獲地點:西螺鎮、臺中市等地、查獲嫌犯:計10人,首要陳男(29歲,清運業者)1人,同案共犯蔡男(43歲,清運司機)、胡男(35歲,司機助手)、林男(65歲,整地)、張女(57歲,整地)、詹男(53歲,仲介)、楊男(58歲、屠宰業者)、呂男(55歲,屠宰業者)、陳女(53歲,屠宰業者)、莊男(59歲,屠宰業者)等9人,查獲贓證物:清運大貨車1輛、手機2支、契約書等涉案證物。案情摘要:
(一)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布線發現本縣西螺鎮濁水溪公有河川地,長期遭不法業者傾倒堆置外縣市屠宰場家禽動物性廢渣,經過日曝雨淋現場蚊蟲孳生環境髒亂,撲鼻而來的酸腐惡臭,令附近耕種的農民聞之欲嘔苦不堪言。
(二)本案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股檢察官謝宏偉指揮偵辦,由該局員警跟監蒐證多日,於113年4月9日執行第一波查緝,在上述濁水溪河床,當場查獲蔡嫌夥同失聯移工胡嫌擔任助手,連續駕駛大貨車至該處傾倒屠宰家禽之動物性廢渣,經通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經濟部第四河川分署等單位派員會勘稽查,發現現場遭非法傾倒動物性廢渣達400餘公噸,總面積達1,600餘平方公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復於當(9)日該局員警再持搜索票及拘票,前往拘提另2名共犯林嫌、張嫌,並至住處執行搜索,現場查扣清運大貨車、犯嫌手機及契約書等證物。經查不法清運業者至該處傾倒動物性廢渣,負責整地之林嫌及張嫌每車次即可收取新臺幣4,000元之不法利益,初估不法獲利達40餘萬元,另媒介人員及清運業者獲利共達百餘萬元。經深入追查,復於5月下旬執行第二波查緝,將上游不法清運業者陳嫌查緝到案後,再於6月、7月下旬將媒介提供土地堆置之詹嫌查緝到案,並追溯動物性廢渣來源,據以將臺中市屠宰業者呂○○、楊○○、陳○○、莊○○等4人全數查緝到案,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移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雲林縣警察局提醒民眾,從事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應遵循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對於事業方委託清理廢棄物亦應負連帶責任,事業單位在交付事業廢棄物給予清理機構時,務必確認其合法性,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