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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鋏已禁用多年,至今仍偶有發現農田有設置捕獸鋏,以及農田內有流浪犬貓意外遭捕獸鋏夾害,防疫所日前於執行各類五金行及大賣場等商家稽查及宣導作業時,查獲北港鎮某大賣場陳列販售捕鼠器之獸鋏,防疫所當場全數沒入,賣場負責人表示因為有客人詢問才向廠商進貨販售,並不知道該商品是禁止販售的。
防疫所所長廖培志表示,動保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製造、販售、使用捕獸鋏最重可罰7萬5,000元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亦規定,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違者可開罰6萬至30萬元。獸鋏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頷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市面上仍有以老鼠夾、捕鼠夾、捕鼠器等名稱販售之獸鋏,皆屬於動保法所禁止之獸鋏。
防疫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任何違法之危害動物行為,請主動向防疫所檢舉(通報專線:05-5523250),防疫所將積極查辦嚴懲不貸。而防疫所也持續針對五金行等各大賣場進行稽查,並在曾經發現設置獸鋏、山豬吊的山區懸掛宣導紅布條,以期有效降低獸鋏或山豬吊傷害犬貓等動物案件發生率,共同打造毛小孩友善環境。SDGs3 健康與福祉確保及促進各年齡層健康生活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