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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四日來接連發生3起死亡交通事故,其中酒後駕車1件,市警局已展開強力執法取締工作
2009
11/23
20:08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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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3 20:08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11月18日至21日,接連發生3起死亡交通事故案件,地點分別於新興區中山一路、民生二路口以南,前鎮區中山四路、金福路口以北200公尺處,楠梓區鳳楠路、經建路口,其中酒後駕車1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1.03毫克/公升,且造成自身死亡之悲劇;近來氣溫驟降,國人飲酒進補之機率增加,市警局籲請駕駛人勿酒後駕車,遵守道路交通規範,注意行車安全。

高雄市98年迄今共計發生死亡交通事故80件,死亡80人,其中以酒後駕車、闖紅燈、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行經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逆向行駛)、行人不依規定穿越車道等肇事原因為主,其中又以酒後駕車發生13件,死亡13人,為肇事原因之首。

年關將近,加上近來氣溫驟降,國人餐敘、飲酒進補之機率增加,酒後駕車之狀況頻傳,市警局已針對高雄市易飲酒時段、路段,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展開強力執法作為,亦呼籲各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害人害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請駕駛人勿以身試法、因小失大。

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呼籲,國人飲酒後切勿勉強駕車,或自認飲用少許酒類不影響駕車技術而投機,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均有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可能;飲酒後應請家人或未飲酒者駕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代步,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代客叫車」之免付費電話0800-001006,飲酒者請多加利用,以免發生危險。

上傳時間:2009-11-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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