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分局長李永福醉闖查賄會議言行失檢案懲處說明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彰化分局分局長李永福於98年11月20日晚間,因參加餐會飲酒過量,於晚間22時許返回分局時正逢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等人在該分局偵查隊開會,李分局長因進入會場致意關心辦案進度,卻因言詞不當與檢察官發生言詞齟齬,確有發生不快情事。
該案於11月20日晚間發生後,彰化縣警察局蔡局長即指示督察室展開調查,其間雖因假日稍有延遲,但為了確實查清楚李分局長究竟與何人,在何處飲宴?俾便深入追究有無不妥當情事,以求勿枉勿縱,需要時間查處,並無所謂因李分局長與彰化政壇某重量級人士之父親頗有交情,而使彰化縣警察局深受壓力才遲未處置之情形。
該案李分局長經查並非於勤務中飲酒,惟當天並未編排輪休,適逢雲林縣斗六分局退警協會總幹事陳慶商偕同友人來訪招待餐敘,席間李分局長確有飲酒,以致在分局與檢察官言詞不妥發生齟齬造成相關人員不悅,李分局長酒後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彰化縣警察局已依最嚴格之「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建議記過二次,報請警政署核定之中。
彰化縣警察局蔡局長曾再三宣示勸誡要求員警勿參與不必要應酬,更於選舉活動之初11月11日週報會議中,要求各級員警及幹部不要參加無謂應酬,尤其身負選舉治安維護任務的重要幹部更應該注意以身作則,以免招致批評與不必要之誤會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