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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恆春鎮長候選人尤春共、尤武文2人撤銷候選人登記
2009
11/29
17:55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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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9 17:55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恆春鎮長候選人尤春共、尤武文2人,經檢舉?案三審定讞,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查證屬實,於26日下午第342委員會中議決撤銷候選人登記,並報中央選委會核備。

縣選委會表示,恆春鎮公所印製的選舉公報及選舉票均保留其2人號次,其餘欄位空白,並於選舉公報空白欄位處註明「恆春鎮鎮長選舉原抽籤號次第2號(第3號)因資格不合,撤銷候選人登記,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及不予刊登於選舉票,該選舉區之選舉票如圈選於2號(3號)欄位,屬於無效票。」;選舉票空白欄位註明「圈選於本欄位者為無效票」。

縣選委會指出,尤春共、尤武文申請登記為恆春鎮第16屆鎮長候選人時之消極資格,經向各查證單位查證並未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之情事,遂准予登記並公告候選人名單。

惟25日有民眾檢舉尤春共、尤武文2人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7年9月25日判決「尤春共、尤武文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均減為有期徒刑1年」。2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11月12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經縣選委會查證屬實。

縣選委會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投票前有第26條情事之1者,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最高法院駁回該2人之上訴,因其候選人資格違反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又未宣告緩刑,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上傳時間:2009-11-2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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