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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新埔鎮犬隻不當飼養案
2025
08/22
21:21
天眼日報記者
軒安
新竹縣
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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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21:21
天眼日報記者 軒安 新竹縣 新聞發布
已依法重罰最高罰鍰額度 並沒入動物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日前查獲犬隻不當飼養案件,針對已確定違法部分(未辦理寵物登記、未辦理寵物絕育)各自予以違反條款之最重裁處額度,共計罰鍰新臺幣265000元,涉及刑責部分已檢據移送地檢署查辦中,其餘所犯情事亦將待事證確認後依法處分,絕不容許任何飼主以怠忽或放任之方式損及動物基本生存權益。

 

動保所812日於本縣新埔鎮查獲一處籠飼犬飼養不當案件,飼主疏於照顧犬隻致10犬隻受困於籠內未有足夠食物且無逃生機會而不幸死亡,存活之35犬隻立即於當日先行扣留並給予充足食物、水源與必要之醫療照護,並於821日檢據移送地檢署查辦;而飼養犬隻未依動物保護法完成晶片植入、寵物登記及絕育部分,考量全案情節重大並佔用大量社會資源,飼主飼養寵物未完成絕育部分於822日裁罰最高額度罰鍰25萬元及未完成寵物登記部分亦裁罰最高額度罰鍰15000元,合併給予最重罰鍰新臺幣265000元,以及將存活犬隻全數沒入安置、並將飼主列為農業部禁止名單,禁止飼主再度飼養犬貓及領養收容所內犬貓之權利。

 

動保所強調,每一隻動物都是珍貴的生命,絕非可任意棄養或隨意對待的物品。民眾若選擇飼養動物成為飼主,必須承擔起飼主應負之責任,提供適當充足的食物、水源、良好的居住環境、陪伴與醫療照護等;若無能力照顧,應盡速尋求親友、社會資源協助或合法轉介管道,不應棄養或放任動物無人照顧而受苦甚至喪命。

 

依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飼主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3款沒入飼主之動物並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另違反動保法第22條第3款未為寵物絕育及同法第19條第2款未完成寵物登記,可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處以新臺幣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鍰及同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餘涉違法經營特定寵物業及未依規定施打狂犬病疫苗及其他違法情事等疑慮亦將持續追查釐清,動保所將持續積極執法,嚴懲虐待與疏忽案件,同時呼籲民眾共同關懷、尊重生命,飼養寵物終養不棄養。

 

上傳時間:2025-08-22 21:2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軒安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新聞網路電視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