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若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要終止勞動契約,依法除需依勞工工作年資事先預告勞工外,且應於終止日30天內給付勞工資遣費及於終止日前10日通報地方主管機構。
曾有小型商號企業社,不諳法律規定,因勞工無法配合工作時間,不與勞工續約了,而未給付勞工資遣費,被勞政機關開罰新臺幣30萬元,甚至有事業單位在勞工報到受訓後,因對勞工提供勞務方式無共識立即終止契約,延遲給付57元資遣費而受罰。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雇主資遣勞工,最常見的理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需依勞工工作年資事先預告勞工外,依該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於終止日30天內給付勞工資遣費,也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終止日前10日通報地方主管機構,否則會受罰鍰處分,其中未依規定給付或延遲給付資遣費,罰鍰處分高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張處長特別提醒,由於地方政府面對裁罰案件,目前未有輔導改善的行政裁量空間,雇主務必遵守勞動法令。
另張處長進ㄧ步表示,勞動基準法僅有直接裁處機制,對於故意和過失完全沒有區分,其中有關雇主給付資遣費罰鍰金額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且願意立刻改善的雇主,也沒有辦法適用微罪不舉制度。雇主若因認知落差,且所生危害極低,責難程度微小,仍一律僅以相同金額的處分,顯然有失公允,有違比例原則。而勞基法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我們並非主張雇主都可以免責,但國家對人民的制裁本應審慎,我們主張勞基法應該對於危害較輕的違法情形增加限期改善機制,期限內未改善後才處罰,一方面可以兼顧勞工權利,同時真正輔導雇主合法,才是避免勞資關係激化的正途。縣府雖有函請中央放寬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機制,惟中央目前仍建議以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減輕罰鍰額度為主,然最低罰鍰額度新臺幣30萬元經減輕至三分之一,仍高達10萬元,對於因不諳法令,而違法之微型事業單位而言,難以消受,除導致業者無法生存外,甚背負鉅額罰鍰債務,縣府將持續促請中央斟酌修法之可行性,避免鉅額罰鍰壓垮百姓生計。
另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設有勞動法令諮詢窗口(電話:05-5522855),民眾可於上班期間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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