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消防局大樹分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七時四十八分接獲一一九勤務指揮中心指示:觀音山高爾夫球場附近發生山林火警;立即出動十一水箱車、十三水箱車等二車五人前往搶救,並同時增派大社分隊六一水庫車前往支援。
到達時,火警地點距離道路有數百公尺遠,且消防車無法到達的山坡上,由於時逢天乾物燥之際,又燃燒著一大片的農作物,火勢燃燒非常的迅速,立即佈一水線搶救,並防止周邊和飛火造成擴大的延燒,最後在消防人員的努力搶救下,將火勢給予撲滅。
消防局再此呼籲: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綜合上述,未依規定違反申請引火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