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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腳踏車記述
2010
01/23
18:14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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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3 18:14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50年代腳踏車牌樣式

 

警用腳踏車記述

早在40、50年代初期,腳踏車是台灣人最親密的交通工具,當時省產的腳踏車一部要價900多元,進口的腳踏車則更高達1700多元,這在當時可是天價喔!因為光是省產的就相當於一個普通公務員兩個月的薪水。到了民國45年政府為了照顧軍公教人員,公佈腳踏車配售辦法,以每輛940元的價格,提供分期付款方式,配售給軍公教人員。當時的警察人員執行巡邏、戶口查察等勤務,也是騎乘警用腳踏車,40年代初期,民生物資匱乏,當時雲林縣警察局所有交通工具也才僅有2輛吉普車及1輛10輪大卡車,而且還都是當時駐台美軍汰換下來的舊裝備。

當時的腳踏車與機車待遇相同,一律得要繳費,懸掛車牌,該項規定一直到民國62年才被取消。故當年曾見頂著斗笠、赤腳的庄腳人踩著「武車(孔明車或稱自轉車、腳踏車)」到派出所來繳交牌照稅,換領新年度的腳踏車牌,而該車牌則是繫在連結手把的前叉上。

光復初期的腳踏車車牌,與附圖車牌樣式不同,為長橢圓形,固定於後輪檔泥板上,並以子、母二片組合而成,若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片,車牌號碼(國字)便無法完整呈現。當駕駛人遭告發交通違規時,子牌會被「警察伯伯」抽走,此時母牌則會出現紅底白字的「停用」字樣。如果您尚未清繳違規罰款取回子牌,就大刺刺的騎出門,馬上就會現出您是個不守交通規則國民的原形;另外則亦有防竊的功效,因為如您到戲院看戲停(寄)車時,也可將子牌抽出,隨身攜帶。假如不幸被竊時,偷兒一將贓車騎上街,登時暴露其「非違即盜」的賊蹤。目前警局則以「刻碼」方式作為辨識及防竊。

上傳時間:2010-01-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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