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嫌蔡○廷於98年12月初起向陳姓被害人承租位於楠梓區土庫地區之出租套房;因見隔壁女房客單身獨居有機可乘,某日趁其外出房門未鎖之下,侵入搜刮財物,並將竊盜得手之Canon牌G9型單眼數位相機1部、行動硬碟1具、手機1支以新臺幣2300元賤賣給收贓嫌犯劉○成。蔡嫌犯案後食髓知味,陸續竊取同棟大樓內裝設在套房與1樓交誼廳之37吋與21吋液晶電視,均由劉嫌賤價予以收購。
蔡嫌被捕後表示,由於平日對於監視器原理頗有研究,作案時為避免暴露行蹤,竊取電視後,搬運時因體積旁大恐因人注目,利用地下室隱蔽特性,再拐彎抹角以躲避鏡頭射線所及範圍之方式搬運離去。
本案經楠梓分局鑑識人員現場採得圈圈狀之鞋底印痕。過濾了大樓內案發當時之監錄系統畫面確定蔡嫌後。經多日埋伏跟監下,在本市楠梓區後昌路某網咖前將蔡嫌查獲。隨即帶同蔡嫌前往劉嫌收贓處所,將竊得後賤價變賣之所有贓證物全部查扣,供被害人認領後發還。全案依竊盜、贓物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