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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均應於7月1日起符合規定
2009
03/16
14:3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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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6 14:3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1月8日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砂石業、瀝青拌合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均應於98年7月1日起符合規定,環保局呼籲業者請立即進行改善,以免逾期未改善而受罰。

為輔導縣內相關業者於期限前符合本項辦法規定,環保局已於98年2月26日舉辦法令說明會,同時也派員至場進行現場查核及缺失輔導。除了業者對於其砂石堆置場、輸送系統、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裸露區域應做好各項防制措施外,馬公港區及龍門尖山砂石港區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砂石車輛覆蓋防塵網及土石方堆置廠的問題,環保局邀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澎湖監理站、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縣府工務局、澎湖縣砂石商業同業工會及相關業者於98年3月16日共同研商解決之道。

本縣強勁的東北季風造成砂石車不易覆蓋防塵網及砂石短程載運問題,長久以來困擾砂石運輸業者,使得砂石車迄今仍未覆蓋防塵網,致環保局經常接獲民眾陳情砂石掉落路面及運輸途中揚塵飛散造成空氣污染的案件,環保局再次呼籲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於98年7月1日起符合「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規定,避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受處以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之罰鍰。

上傳時間:2009-03-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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