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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酒後駕車造成3人死亡,市警局已展開強力執法取締工作。
2010
03/24
21:14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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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21:14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本(3)月高雄市發生3起酒後駕車死亡交通事故,地點分別於鹽埕區公園陸橋、楠梓區後昌路886巷口、左營區大中二路321號前,其中2件酒測值均高達1.32MG/L以上,已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一再呼籲及提醒,餐敘飲酒可指定駕駛人或搭乘計程車等大眾運具代步,請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造成自身及他人之危害。

本年3月迄今,高市共計發生8件死亡交通事故,其中涉及酒後駕車案件3件,居肇事原因之首。分析其肇事特性,發生時間集中於1-3時之深夜時段,其中機車2件,死者均為酒後駕車當事人,均為機車騎士,男性,年齡介於30-40歲。

鑑於酒後駕車之狀況頻傳,市警局已針對本市易飲酒時段、路段,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展開強力執法作為,亦呼籲各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害人害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請駕駛人勿以身試法、因小失大。

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呼籲,國人飲酒後切勿勉強駕車,或自認飲用少許酒類不影響駕車技術而投機,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均有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可能;飲酒後應請家人或未飲酒者駕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代步,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代客叫車」之免付費電話0800-001006,飲酒者請多加利用,以免發生危險。

上傳時間:2010-03-24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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