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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銀行總行答覆,限三日內逾時不候…
2010
04/18
18:50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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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8 18:50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桃園市 爆料

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台銀中壢櫃台前標示

 

馬總統您看到了嗎?桃園機場國家之大門>>>>

有誰還敢去>>>>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兌換外幣啊…

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竟然有這款外匯服務,銀行局應加強監督業務,嚴厲處分臺灣銀行疏失,嚴重甚至讓「臺灣銀行」下架,讓同業者引以為戒。否則;恐將危及桃園機場之國際排名之憂。

何謂「銀貨兩訖」?「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給當事人一個公開道歉,否則告發二期航廈西側B2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涉嫌妨害名譽的行員。

請「銀行局」所司何事好好落實督導…不要只會發文或是答覆>形同虛設?毫無作為…

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管理不當衍生帳目不清,轉嫁民眾就責,豈有此理…。

誰還敢去>>>>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兌換外幣啊…

民眾到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兌換外幣交易完成銀貨兩訖。

未料;隔天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表示,該行結帳時發現現金短少新台幣19萬元整,因此;查閱當天有一民眾交易新台幣19萬兌換美金事,經查閱監視器似乎未錄影到該員民眾有支付新台幣之情事,逕行判定該民眾需賠償支付該筆兌換金額,即由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三位(王襄理、章襄理,蔡行員)夥同赴該員民眾任職公司散播不實之指控「該民眾兌換美金未支付新台幣事…一日之內傳遍公司內外均議論紛紛…」,造成該民眾精神上莫大恥辱與壓力不便。

隔一日;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高級襄理)著便服赴該民眾任職公司堵人,見到該員民眾即進行強行挾持限制該民眾行動自由,欲押回「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業經該民眾立即報案110,此時;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另三位行員竟夥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隊第七分隊三名警員到達現場,此時;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襄理才鬆手放開該民眾,全部遭帶回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隊第七分隊隊部處理,因毫無共識該員民眾憤而離去。

當日晚上,該民眾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告發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襄理。

無法無天的社會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襄理控告民眾「侵占」…

該員民眾近日受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隊刑警隊傳喚,稱「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襄理」提告該民眾涉嫌「侵

占」案件製作筆錄。

您!還敢去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兌換外幣嗎?99年4月16日13:50分赴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持新台幣(NTD)19萬元整兌換美金現鈔(USD)6021元申報手續交易完成銀貨兩訖。

未料;次日;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率同數人赴黃先生任職公司要人,涉嫌散播不實指摘言論妨害黃先生名譽,更騷擾黃先生正常上班時間不等。

99年4月18日07:35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男性劉襄理與另一位女性襄理率同數人又到黃先生任職公司前圍堵黃先生,雖遭黃先生嚴詞訓斥跟隨黃先生到餐廳才止步。

黃先生用餐後;即將離去時;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通廊台灣銀行機場駐站分行男性劉襄理竟出手攔住黃先生去路,太荒謬了簡直是無法無天了,膽敢強迫公然挾持民眾,經黃先生向臺銀劉襄理表明在如此強暴行為要報警,臺銀劉志成襄理:好啊!你報!你報警啊!簡直目無王法;仍就公然強行挾持抱住黃先生限制行動自由,黃先生右手爭鬆持手機向110報案(990418AM08:05有通聯記錄可稽),原來臺銀的襄理行為就是所謂「白道」行為嗎?

內政部航空警察局應查明「臺灣銀行」如何能動用警力夥同行員,押人到航空警察局七分隊…

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涉嫌濫用公權力,航空警察局第七分隊竟然出動製服警員二名與一位便服警員夥同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行員浩浩蕩蕩出動赴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停車場押人回七分隊偵辦(沈姓警服帶隊)。

將無辜民眾押回航空警察局第七分隊隊部後,由帶隊的沈姓著警服人員詢問事情始末。

以下是在航空警察局第七分隊(隊本部內有錄音+錄影)問話與對話:

沈姓警服問臺銀蔡姓行員說:你把事情始末說一遍…。

臺銀蔡姓行員說:4月16日下午(13:50)黃先生來稱臺幣19萬要換美金,我就用計算後回答可換美金6021元找回臺幣25元,我收了錢後,找給美金6021元再找給臺幣25元,(此時;黃先生立即提出質疑…後,呼籲請沈姓警察切記!),臺銀蔡姓行員立即改口稱忘了收錢…云云。(請航空警察局七分隊保留這一段錄音+錄影)。且案從初供,其後翻異之詞不可採。

請「航空警察局第七分隊」准許當事人申請關鍵的3分鐘左右錄影+錄音存證COPY光碟。

沈姓警服說:我不預設立場;你們雙方好好的談談啦!

黃先生說:報告主管!我要提出刑事告訴「妨害自由」案,為何不錄製筆錄…。

沈姓警服說:我受理;等一下好嗎!

桃園機場二期航廈西側B2臺灣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劉志成襄理涉嫌「強行挾持當事人妨害自由乙案」業經當事人及本報記者的陪同下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台銀劉志成襄理涉嫌妨害自由,地檢署立即開臨時庭偵訊後,分案99年他字2144號文股偵辦,再分99年立字第8664號歲股偵辦中。

再分案為99年度偵字第18316號妨害自由案件文股偵辦(定於99年8月23日下午2時55分偵查庭查辦理。

致行政院院長信箱回執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案件受理

上傳時間:2010-04-18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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