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並於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由內政部委託勞委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以上未滿65歲國民,凡符合資格者,由勞保局主動加保,不須提出任何申請手續。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以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及其遺屬生活之安定。
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即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第2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投保費率第1年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第1年保費1,123元(17,280元×6.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至70%、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
縣府社會局表示,目前除低收入戶免繳保費及身心障礙者減免保費由勞保局按輕重等級分別通知繳費外,如民眾全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當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減免保費:
1.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証。
3.高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4.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5.軍人身分證明影本、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上述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申請人和以下人口的所得都必須列入計算: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其他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若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自付百分之三十,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自付百分之四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且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定期辦理總清查,申請者對於縣府核定之資格,認為有疑義者,可提出新事證向縣政府申覆,縣府亦於法律規定範圍內,依申請人所提出之新事證予以重新審核,力求程序之公平與正義。
民眾對於國民年金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勞保局澎湖辦事處、縣府社會局或各鄉市公所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