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負責的企業在其產品可能致人死傷時,不待被害人起訴,通常積極協商處理,除了避免傷害企業形象外,主要的還是道德與勇氣。反觀政府面對其可能的國家賠償責任時,行政機關卻只能被動等待被害人申請國賠,不能主動協商和解,不能決定賠償金額,真令人難以接受。
其實我們的政府面對交通國賠是如此,司法冤賠亦是如此。北二高走山意外,在面對被害人時,政府的責任正是安定民心,作為人民最後的依靠,使人民知道災難發生時,政府會積極主動負起責任。交通部不應僅消極協助申請國賠,更應主動就國賠事宜進行和解,法務部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自應積極協助被害人與交通部進行和解協商,協助被害人走出傷痛,提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同樣的司法冤賠獲准的同時,法務部、司法院、監察院應主動週查,將相關違法濫權的執法者做出懲處,還給人民公道。司法錯誤所造成人民的苦痛,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求償制度也不是一種報復的措施;而是希望讓有權者能確實的自我反省,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浪費國人的納稅錢。企盼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