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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恆春警察分局查獲自小客車載運大量珍貴林木案
2009
03/24
20:33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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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20:33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恆春警察分局偵查隊於98年03月中旬接獲線報,指出有山老鼠前往位於滿州鄉山區(林務局恆春事業區第32林班地)盜採大量林木,經向分局長謝宗宏報告案情後,旋即指派偵查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屏東分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恆春工作站等人在林務局恆春事業區第32林班地、與茄湖里山區等地點,進行搜索、埋伏。

警方接獲線報中指出山老鼠於盜採林木後利用自小客車載運大量珍貴林木,企圖掩人耳目。警方發現嫌犯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後,旋即攔查該部自小客車,在其後車箱內發現雙頭鍬、園藝剪、手套等證物,並在其車上發現36棵林木,其中不乏珍貴稀有之七里香5株與烏柑仔18株,影響自然保育甚鉅。

經警方詢問後,犯罪嫌疑人邱○從坦承每株以新台幣100元之價格向綽號「阿富」之男子收購樹頭,共花費3300元購得33株,另3株係為朋友贈送,否認參與竊盜林木,除3株察明後已發還,邱嫌於帶領警方前往會勘盜挖地點時,嫌犯一眼就能清楚指出盜挖林木位置,故犯嫌所述應為辯稱之詞。

恆春分局偵破盜挖珍貴七里香案件中,大都以改裝報廢之小貨車並加高車輪以便在山區行駛載運,鮮少逮捕到山老鼠利用自小客車偷運,全係犯嫌為了便於掩人耳目,以利用自小客車搬運方式,逃避警方查緝,但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仍躲不過警方對於查緝盜挖山林之決心,全案依觸犯竊盜暨森林法罪嫌,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上傳時間:2009-03-2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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