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巡佐王裕隆涉嫌殺人案件,該局為展現整飭警察風紀決心,爰於99年6月12日下午16時30分召開考績會,經決議王員暨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如下:
(一)王員涉案情節事證明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惟依內政部警政署96年9月19日警署人字第09601230512號書函示:必須給7日以上準備期間,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爰另案再召開考績會審議,並正式書面告知王員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
1、第一層主管:高樹分駐所巡官兼所長張博章記一大過並調整為屏東分局內勤巡官,遺缺授權里港分局代理分局長指定合適幹部先行代理。
2、第二層主管里港分局分局長謝發祥記過二次改調本局警務參。(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3、里港分局副分局長鄭孟雄記過一次,俟新任局長到任後再行檢討職務。
4、里港分局查勤區巡官吳志良記過二次。
5、里港分局第二組組長張政權申誡二次。
6、局長宋孔慨記過一次並改調職務(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7、業管副主官副局長林鉅泩申誡一次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議。
8、督察長張仁勇申誡一次。
9、里港分局駐區督察員葉崇華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