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花蓮縣一名國小教師,連續性侵四名女童,由於當時校長、主任未及時通報,最後導致遭判定國賠,是國內首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日前屏東一女高中生搭乘台鐵列車遭性侵事件,鐵路局難辭其咎,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此事件也已構成國賠要件。今日的台灣,公共工程問題層出不窮,許多公共建設至今已成為蚊子館,不知浪費多少公帑,卻鮮少聽到什麼公務部門的人員需承擔責任,他們考績照優,俸祿照領。現在更有狼師性侵可國賠,而其賠償之金額全然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合理嗎?
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中指出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筆者請問至今有哪位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之舉而由國家對其求償呢?而公務人員懲戒法又有十年的追溯時效,若依台灣漫長的訴訟程序,屆時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依然無法懲處失職之公務人員,那麼政府又如何能貫徹憲法的精神「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呢?究竟納稅義務人還要承擔多少的賠償金額,才能彌補違法失職的司法或行政人員的過失呢?也許這就是為何已經到了所得稅截止申報日了,竟然還有將近三成、約一百五十萬戶還沒完成申報的原因之ㄧ吧,納稅義務人以「延遲」申報的方式,向政府無端浪費人民辛苦的血汗錢做出無言的吶喊與抗議。
讀者:陳奕薰
職業:貿易業
住址:台北市